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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慢性病报销知识宣传
发布日期:2013/4/5   发布者:管理员   阅读次数:19922 次 [关闭]

一、目前我区新农合办证的慢性病有十八种

    ⑴ⅱ级以上高血压病(含ⅱ级);⑵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⑶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⑷失代偿期肝硬化;⑸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⑹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⑺精神病维持治疗;⑻晚期血吸虫病并肝功能损害;⑼结核病;⑽慢性活动性肝炎;⑾椎间盘突出;⑿(类)风湿性关节炎;⒀肿瘤放化疗;⒁血液或腹透析治疗;⒂再生障碍性贫血;⒃系统性红斑狼疮;⒄血友病;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慢性病病种分为普通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特病”)两类,普通慢性病包括⑴⑵⑶⑷⑸⑹⑺⑻⑼⑽⑾⑿,慢特病包括⒀⒁⒂⒃⒄⒅。

    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报销

    (一)、为方便参合患者慢性病报销,常见的普通慢性病(病种为⑴—⑿)患者持新农合就诊ic卡、慢性病证、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医疗机构费用发票原件(发票上无清单的还需提供处方)、经办人身份证到当地卫生院(含双桥、金坝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办理报销。办理报销时间为每年3、7、9、12月的1—15日(工作日)。城区办事处(不含双桥、金坝)常见普通慢性病报销在区合管中心办理报销,办理报销时间为每年的7、12月1—15日(工作日)。

    (二)、慢特病(病种为⒀—⒅)患者持新农合就诊ic卡、慢性病证、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医疗机构费用发票原件(发票上无清单的还需提供处方)、经办人身份证到区合管中心办理报销,办理报销的时间为每年7、12月1—15日(工作日)(在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的尿毒症患者在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以门诊按病种付费方式办理报销)。

    (三)、2013年慢性病报销标准:门诊总费用剔除非该慢性病诊治费用再扣除按规定不予报销费用后:①常见普通慢性病按40%比例报销,每人按年度累计报销封顶为4000元,保底线为门诊总费用剔除非该慢性病诊治费用的10%,②慢特病按普通住院比例报销,且不设起付线,每人按年度累计报销封顶为20万元,但不执行普通住院总费用45%的保底报销,实行该病直接相关的诊治总费用20%的保底报销。

    (四)、医药费用发票报销时限符合当年规定要求的医药费用最迟可带到次年12月31日前结报(以发票日期为准),隔年医药费用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三、以下医疗费用不可报销

    1、与该慢性病没有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要在总费用中予以剔除。

    2、慢性病证办理日期前的医疗费用。

    3、无效医药票据的费用不可报销:如假发票、非发票报销联、医药费用票据复印件、票据不完整、无日期、无姓名或姓名与信息系统中不一致的、无医疗机构盖章、无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的票据等。

    4、通过邮寄在外地购买药品的费用。

    5、在外地民营医疗机构(票据是地方税务局监制)就诊发生的较大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6、医药公司或药店等非医疗机构的商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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