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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中心医院实验室环境安全和职业防护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6/19   发布者:管理员   阅读次数:329 次 [关闭]

为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有效防止病原体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实验室向工作场所和外环境扩散,从而对人群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制定本制度。

宣城市中心医院实验室包括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及输血科等医技科室,主要对来自人体的生物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病理学等临床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对受检者健康状况或疾病情况进行评估。

1.实验室环境安全和职业防护的一般要求

1.1 科室主任为实验室环境安全和职业防护责任人,并设置专门安全员,负责实验室环境安全和职业防护管理,做好工作记录。

1.2 实验室应按照工作流程及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合理分区和设置人、物、污、气流通道。

1.3 实验室实验区域(或污染区、缓冲区)严禁吸烟、饮水、饮食,工作冰箱内禁止存放食物、饮料及其他个人物品,不得在实验区域(或污染区、缓冲区)设值班床和住宿。

1.4 对操作台面、门把手、空气等工作环境,及冰箱、冷冻柜、水浴、离心机、生物安全柜等设备设施定期清洗和消毒,在发生生物污染后应立即进行清理、消毒处理。

1.5 对于强酸、强碱等刺激性、腐蚀性试剂,及易挥发、易燃易爆、易造成中毒的试剂,应安排专人保管,严格进行出入库登记。操作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做好意外泄露和喷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准备,防止意外状况下造成工作人员健康损害和环境破坏。 

1.6 实验室所有生物样本、检验试剂等废弃物应按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废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达到环保排放要求后方可外排。

1.7 实验室应安排专人对病原微生物、化学危险物品防护设施、设备及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用品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1.8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区域和操作内容,严格按照标准化程序,做好个人防护。一旦可疑接触了生物样本以被生物样本污染的物品后,应立即按要求进行冲洗、消毒等紧急处置,并报告至医院相关职能科室进一步职业暴露处理。

2.实验室微生物环境安全和职业防护要求

2.1 从标准预防的角度,所有患者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等生物标本,都被认为具有传染性。

2.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3 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备案后,方可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且应当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宣城市卫健委备案,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2.4 标本的运送应符合要求。标本采集后,应尽量减少运送环节,在规定时间内运达实验室,并尽可能缩短转运时间。标本运送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运送容器应无菌、无消毒剂及防腐剂、无污染、密闭性好、不易破损,按照国家有关生物安全标准对标本进行包装和标识。

2.5 在操作中应避免气溶胶的产生,或将气溶胶控制在最低水平,以避免病原微生物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内。如在离心操作时,生物样本必须使用密封的离心管,且在管塞密封后方可离心;离心机必须在盖好盖板且保持合适平衡后才能启动。易产生气溶胶的其他操作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2.6 加强锐器伤防护,操作中做好防止针刺伤、玻璃器皿划伤、锐利纸张边角割伤等,避免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血源传播病原微生物进入体内,造成感染。

2.7 加强实验室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实验室个体防护、严禁饮水饮食等一般要求,避免病原微生物经口、皮肤、黏膜等途径进入体内。

2.8 所有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废弃物要经压力蒸汽灭菌后处理,污染的废水须消毒处理。被生物样本污染的设备在实验室内或外送商家进行维修之前,应先进行清洁和消毒,无法进行消毒的设备必须贴上生物危害的标签。

2.9 加强生物危害标志的规范使用。在存储生物样本、生物材料废弃物的容器或被其污染的物品,采用通用的警告标志(标签)系统来标明生物危害。

2.10 加强生物安全柜的正确使用和维护。实验室应制定生物安全柜的操作、维护规程,根据产品说明书进行正确安装、使用和维修,确保安全柜内合适的气流流速,适时更换滤器。在维护、移动和处理生物安全柜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彻底消毒。

2.11 发生职业暴露或生物样本撒漏事故时,应按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对伤口、污染的皮肤黏膜、设备、地面、台面、空气等进行冲洗、清理、清洗、消毒等紧急处置,并及时汇报科主任。在科主任监督和安全员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现场处置措施,同时汇报医院相关职能科室进一步进行职业暴露处置。

3.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环境安全和职业防护要求

3.1 实验室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陈腐蚀性、刺激性、毒性、致癌物、易燃易爆和不稳定试剂等,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向有关机构备案,遵守相应管理规定。

3.2 所有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标记。对于已经配制好的试剂和试剂盒,可能有些化学危险物品不易被识别,对这些试剂和试剂盒的成份应予复审并给予适当标记。

3.3 实验室每购进一种化学危险物品,都应向供应商索取材料安全技术数据表(MSDS),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安全员应向所有工作人员培训化学危险物品的特性、健康损害和环境危害特点、储存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措施等,所有工作人员应遵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3.4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和运输应遵循相应规定和要求,严禁将不能共存的化学品存放在一起,在储存、使用场所或设备上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3.5 对于具有挥发性化学危险物品的操作,应在化学通风橱中进行。

3.6 操作人员应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理化特性和健康损害特点,配备和穿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如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酸碱手套、靴子、面屏、围裙等。

3.7 实验室应结合所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特点,做好意外泄露、喷溅等情况的应急处置预案、设施和程序准备,并培训至所有工作人员。应急处置设施包括报警装置,专用抹布、拖把、收集容器或桶、沙土、吸附剂、中和剂等紧急收集减害设施,作业场所事故紧急通风装置,不断水的洗眼、冲淋设施,紧急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等。

3.8 实验室建立化学危险物品污染物的每班清理制度,在结束常规工作、每班工作交班时都应进行化学危险物品的清污工作。所有清污产生或废弃的化学危险物品都应按危险物品处理,暂时收集、放置在密闭、有盖的容器中,并按要求贴上化学废弃物标签,标签应至少包含日期、来源、成份、物理性质、体积、危险性特点等内容。实验室应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转运实验室有害化学废弃物。

3.9 发生化学危险物品职业暴露或泄露事故时,应按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对伤口进行冲洗,对设备、地面、台面等处的泄漏物进行吸附、中和、收集,启动室内紧急事故通风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汇报科主任。在科主任监督和安全员指导下,进一步完善现场无害化处理措施,同时汇报医院相关职能科室进一步进行职业暴露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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