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虚高价格。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2号)和《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交易实施发案(试行)的通知》(皖医改【201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建立临床检验试剂采购平台与监管平台,规范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购销行为,保障质量和供应,逐步推进采购价格趋近合理化,降低临床检验试剂虚高价格。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实行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
三、目录范围和目录分类
1)目录范围。原则上,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9号)规定,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常用临床检验项目的检验试剂全部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2)目录分类。按临床检验项目分类:临床检验试剂分为5大类,包括临床血液及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及血清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分子生物学及细胞遗传学检验。按试剂类别分类:通用(开放)型检验试剂、专机专用(封闭)型检验试剂两类。
四、合同签订
医疗机构确定采购品种后必须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合同要规定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收货确认。
五、网上采购
1)挂网目录公布之日(12.19)起,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进行“网采”,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适宜的原则。原则上医疗机构2个月内完成库存清理工作。
2)挂网目录内产品严禁网下交易。挂网目录外产品按原渠道采购,但必须在下一个新增产品申报期内申报完成挂网,未完成,医疗机构不得再采购。
3)备案采购实行总量控制,备案采购金额占该医疗机构检验试剂总采购金额比例不高于10%。
六、动态调整
根据我省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情况,省药采中心经公示、确认、公布等程序,定期对挂网目录及产品、价格实施动态调整,建立产品新增及淘汰机制。原则上每半年动态调整一次。
七、商业贿赂
购销领域的企业及其代理人一次进入我省不良记录,2年内禁止交易和申请;五年二次进入外省不良记录,最近一次不良记录后2年内禁止交易和申请;一次进入外省不良记录,2年内全省集采减分处理。
12月27日下午宣城市卫计委召开了培训会,宣城市中心医院严格参照“文件”内容要求执行。(图/文 刘桂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