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采﹝2016﹞8号
关于规范我省高值医用耗材备案交易目录产品
增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各省属医院,芜湖市药管中心,相关医用耗材生产及代理企业:
根据《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皖医改﹝2014﹞1号),为规范我省高值医用耗材备案交易目录产品增补工作,促进增补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增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备案产品申报,须不少于2家省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推荐,推荐表格需相关医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并加盖医院鲜章后报送。
二、推荐增补产品的各医疗机构,原则上30天内(自公布正式挂网交易之日起)均须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推荐增补的产品,否则取消该产品的挂网资格。
三、其他增补工作事项,仍按照《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备案交易目录产品增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药采〔2015〕51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