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0日,由于肇事车辆(大型客车)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被鉴定人熊传明不慎被撞伤,当即感左侧上下肢及全身多处疼痛、活动受限,并急诊送入宣城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1、左股骨粗隆间骨折 2、左手挫裂伤3、左足第5跖骨骨折4、右侧额顶部硬膜下积液。2012.02.01日清晨被鉴定人出现神志不清,问答不语,口角歪斜,右侧肢体偏瘫症状,急诊CT检查示左侧大脑中动脉大面积脑梗。2012.02.16日完善术前准备后行“左股骨粗隆间骨折ORIF术”,术后送入ICU病房,给予对症治疗后,病情好转,住院216天后出院,出院时被鉴定人因脑梗塞原因,仍问答不清,不能言语,右侧肢体偏瘫,肢体活动受到限制。
2013年2月25日,被鉴定人熊传明将车辆保险公司、客运公司及肇事者一起诉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医,要求就其损伤后的各项医疗、护理、营养及伤残等一切费用进行赔偿。宣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5月7日,特委托我所对熊传明目前受伤后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以便进行案件审理和赔偿事宜。
我所在充分了解案件详情后,因当事人不便行动,遂于2013年6月20日在被鉴定人代理律师的陪同下来到被鉴定人家中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被鉴定人家中,熊传明卧于床榻上接受检查,查体不能合作,神志尚清楚,口齿不清,日常生活需完全由他人帮助。全身肌肉萎缩,右侧肢体偏瘫,身体多处见褥疮,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大、小便失去意识控制。在查阅其提供的病历和影像学资料后,我所召开专门的讨论会议,就其目前的身体状况进行评定。最后结论为:1.被鉴定人目前身体(偏瘫)情况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4.2.1.e条,评定为Ⅱ级(二级)伤残。2.被鉴定人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4.9.9.i条,评定为Ⅸ级(九级)伤残;3.被鉴定人右侧肢体偏瘫和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大小便失去意识控制,不能站立,穿衣、洗漱、翻身和进食等都需要在他人帮助下才能完成,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被鉴定人熊传明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2013年7月2日我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
安徽宛陵司法鉴定所
2013-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