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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证办理
发布日期:2014/1/8   发布者:医保科   阅读次数:18679 次 [关闭]

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证办理

及其补偿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合管站,各定点医疗机构:

随着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政策深入人心,参合患者健康医疗保健意识增强,申请慢性病证人数、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人次、金额逐年增多,为加强慢性病证的办理及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向村(居)委会、组、参合农民及有关组织、个人广泛宣传。

一、慢性病证的办理

(一)、符合办证的病种:慢性病种类众多,但目前我区符合办理慢性病证的病种只有:⑴Ⅱ级以上高血压病(含Ⅱ级);⑵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⑶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⑷失代偿期肝硬化;⑸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⑹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⑺精神病维持治疗;⑻晚期血吸虫病并肝功能损害;⑼结核病;⑽慢性活动性肝炎;⑾椎间盘突出;⑿(类)风湿性关节炎;⒀肿瘤放化疗;⒁血液或腹透析治疗;⒂再生障碍性贫血;⒃系统性红斑狼疮;⒄血友病;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慢性病病种分为普通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特病”)两类,普通慢性病包括⑴⑵⑶⑷⑸⑹⑺⑻⑼⑽⑾⑿,慢特病包括⒀⒁⒂⒃⒄⒅。

(二)、申办材料

1、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门诊病历、化验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证明书。疾病诊断证明书需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医务部门盖章(临床科室、门、急诊部盖章无效)。

2、慢性病申请表(表样附后、由当地卫生院无偿提供需要办证的参合患者)。

3、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4、新农合就诊IC卡。

(三)、办理地点、时间

区合管中心(思佳花园东大门,建行二楼 电话:2829827)或水阳、周王、沈村分中心(水阳、周王、沈村卫生院内)工作日办理。

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一)、为方便参合患者慢性病补偿,常见的普通慢性病(病种为⑴—⑿)患者持新农合就诊IC卡、慢性病证、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医疗机构费用发票原件(发票上无清单的还需提供处方)、经办人身份证到当地乡(镇)卫生院(含双桥、金坝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办理补偿。办理补偿时间为每年3、7、9、12月的1—15日(工作日)。城区办事处(双桥、金坝除外)常见普通慢性病补偿在区合管中心办理补偿,办理补偿时间为每年的7、12月1—15日(工作日)。

(二)、慢特病(病种为⒀—⒅)患者持新农合就诊IC卡、慢性病证、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医疗机构费用发票原件(发票上无清单的还需提供处方)、经办人身份证到区合管中心办理补偿,办理补偿的时间为每年7、12月1—15日(工作日)(在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的尿毒症患者在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以门诊按病种付费方式办理补偿)。

(三)、2013年慢性病补偿标准:门诊总费用剔除非该慢性病诊治费用再扣除按规定不予补偿费用后:①常见普通慢性病按40%比例补偿,每人按年度累计补偿封顶为4000元,保底线为门诊总费用剔除非该慢性病诊治费用的10%,②慢特病按普通住院比例补偿,且不设起付线,每人按年度累计补偿封顶为20万元,但不执行普通住院总费用45%的保底补偿,实行该病直接相关的诊治总费用20%的保底补偿。

三、补偿费用结算

(一)、乡镇卫生院登录宣州区新农合信息系统,进入“补偿录入”的“普通慢性病补偿录入”栏中予以补偿,打印补偿结算单,领款人签字,留存费用发票(处方)、补偿结算单,并在慢性病证上认真做好补偿记录。

(二)、乡镇卫生院于次月初将每份补偿结算单、费用发票整理编号,打印普通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汇总表,随其它补偿(住院、普通门诊、分娩等)材料一并报至区合管中心办理结算,在基金申请表中增添“普通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一栏。

四、注意事项

(一)、符合办理我区新农合慢性病证的疾病,医学上具有较明确的诊断标准,各办证审查环节要向参合农民详细询问病情、病历材料出具过程等,防止使用假冒或不符合标准的证明材料办证。近年来,少数参合患者持不符合上述疾病诊断的材料要求办理慢性病证,审查后被退回,这些不符合的病种主要有:非Ⅱ级以上高血压、心脏病没有并发心功能不全、轻度的糖尿病、早期肝纤维化、轻度肾炎、肾病没有并发慢性肾功能不全、陈旧性肺结核、急性肝炎、肝炎病毒携带者、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腔隙性脑梗塞等。请各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向医务人员广泛宣传,在初审时把好关,以免参合患者办证时来回奔波、耗费精力。

(二)、以下医疗费用不可补偿

1、与该慢性病没有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办理补偿时要在总费用中予以剔除。

2、慢性病证办理日期前的医疗费用。

3、无效医药票据的费用不可补偿:如假发票、非发票报销联、医药费用票据复印件、票据不完整、无日期、无姓名或姓名与信息系统中不一致的、无医疗机构盖章、无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的票据等。

4、通过邮寄在外地购买药品的费用。

5、在外地民营医疗机构(票据是地方税务局监制)就诊发生的较大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6、医药公司或药店等非医疗机构的商业票据。

(三)医疗费用发票补偿时限。当年符合规定要求的医药费用最迟可带到次年12月31日前结报,隔年医药费用不予办理补偿手续。

(四)、改革普通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办法是方便广大参合患者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普通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工作,此项工作将纳入以后拨付10%保证金的考核指标中,要认真研究部署、抽调熟悉临床的高素质工作人员积极加以落实,要切实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参合患者办理补偿手续,严禁推诿办理或延迟办理。

[2013]2号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证办理及其补偿管理的通知.doc

新农合慢性病审批表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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