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人社秘〔2013〕18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宣价服〔2013〕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作如下调整:
1、参保职工住院床位费最高标准为:一级医院30元/床/日,二级医院40元/床/日,三级医院45元/床/日。
2、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