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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7/20   发布者:医保科   阅读次数:6675 次 [关闭]

宣人社秘〔2013〕2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2013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2013年各级财政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由240元/年增加到280元/年。新增40元/年,中央财政承担60%(即年人均24元),省及以下财政承担40%(即年人均16元),其中,省财政承担12元,县市区财政承担4元。

二、住院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三、二、一级医院,基金支付比例由55%、65%、75%提高为60%、70%、80%。连续参保,报销比例提高5%。

三、经批准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起付标准每次800元,按三级医院比例报销。

四、参保的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以外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须提供准生证)实行定额补助,平产400元,剖腹产6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予以报销。家庭分娩、未办理结婚登记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不属于补助范围。

五、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最高标准为:一级医院25元/床/日,二级医院30元/床/日,三级医院35元/床/日。

六、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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