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归口管理工作,提高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根据《宣州区结核病防治归口管理办法》(卫办字[2013]106号)要求,现将我院结核病防治要求通知如下。
一、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及职责
1、我院已经被确定宣州区结核病定点诊治单位,同时成立我院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肺结核病人的初诊、确诊、入项治疗及管理工作,按照各项指标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防治工作任务。
组 长:陈拥军
副组长:叶昌锁 方卫东 张元山 刘登凤
成 员:叶昌锁 张元山 熊荣平 余 韬 晏 华 吴小冬
潘 园
2、对于我院院内各科室收治的病人如发现合并肺结核病,须立即报告我院结核病门诊,并按规定方案进行规范管理和入项治疗。严禁各科室自行进行抗结核治疗。
二、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2、结核病定点医院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3、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4、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附:《宣州区结核病防治归口管理办法》
宣州区结核病防治归口管理办法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